{{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 | 原住民族委員會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為保障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語課程之權益,請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事項(詳如說明二)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4日原民教字第1120048563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9月2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16875號函辦理。 |
二、 | 邇來常有原住民家長陳情原住民學生在校無法修習族語課程,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溝通,現其函知各地方政府應依規定辦理略以: |
(一) |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有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意願,學校應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 |
(二) | 又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規定,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
(三) | 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督導轄屬各級學校務必依前開規定開設原住民族語課程供學生選習,以保障原住民學生之學習權及未來就業機會。 |
三、 | 本案請貴機關或單位廣為宣傳,另倘接獲族人陳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能提供原住民學生修習族語課程機會者,請轉知族人及學校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示(影本如附件)妥處。 |
四、 | 為響應節能環保減紙工作,本文附件將以LINE 方式傳送林慈愛議員及5個原民協會,不另影送紙本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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