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
一、 | 依據111年2月11日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簡稱注意事項)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辦理。 |
二、 | 旨案請貴校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注意事項第10條、第28至第30條辦理,除兼顧學生身體自主權外,並確保能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
三、 | 教師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情況急迫時,並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
四、 | 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認特定學生涉嫌攜帶上開違禁物,或有需避免緊急危害之必要時,得由學務處辦理,搜查學生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檢查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
五、 | 上開之搜查或檢查,應全程錄影,並有以下人員陪同: |
(一) | 高級中等學校:由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 |
(二) | 國民中小學校:由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 |
六、 | 旨案貴校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訂定相關之細則據以執行。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0-20|
{{ $t('FEZ005') }} 191|